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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司关于取消“对办理税务登记(开业、变更、验证和换证)的核准”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

                 税总法便函〔2013175

 

关于取消“对办理税务登记(开业、变更、验证和换证)的核准”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2013515《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以下简称《决定》)取消了“对纳税人申报方式的核准”、“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的审批”和“对办理税务登记(开业、变更、验证和换证)的核准”等3项税务行政审批项目。为贯彻落实《决定》要求,国家税务总局2013711日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的通知》(税总发〔201373号,以下简称《通知》),对落实取消的审批项目,进一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出了具体要求。

《通知》涉及的“对办理税务登记的核准”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设立的。国务院已依法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3629日完成该法修订程序。经向国审办(中央编办)请示后明确,该项目依据法律设立,自相关法律修订生效之日起即按法律规定执行,国务院不再另行公布该取消项目的名称。请你们根据《决定》和《通知》要求,认真落实取消“对办理税务登记(开业、变更、验证和换证)的核准”,确保执行和后续监管到位。

特此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

                 2013年8月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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