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自治区国税局注册税务师请进
2016年11月09日 10:59:32 星期三

站内搜索:

热点问题201601

 1、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是否可以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的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99号)第一条规定:“ 一、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联和报税联是否需要加盖发票专用章?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79号)第一条规定:“凡从事机动车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从2006年8月1日起,在销售机动车(不包括销售旧机动车)收取款项时,必须开具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下简称《机动车发票》),并在发票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抵扣联和报税联不得加盖印章。” 

  3、月销售额不足3万元的小微企业增值税税收优惠执行日期截止到什么时间?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6号)规定:“为继续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推动创业就业,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规定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继续执行至2017年12月31日。” 

  4、纳税人购买1.6升排量的汽车,是否有车辆购置税的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减征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15〕104号)第一条规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对购置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减按5%的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第二条规定:“本通知所称乘用车,是指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和(或)临时物品、含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9个座位的汽车。”因此,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内纳税人购买的符合规定的乘用车可以享受减按5%的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 

  5、供热企业收取向居民供热的收入是否免征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供热企业增值税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1〕118号)第一条规定:“自2011年供暖期至2015年12月31日,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以下称居民)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向居民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包括供热企业直接向居民收取的、通过其他单位向居民收取的和由单位代居民缴纳的采暖费。免征增值税的采暖费收入,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单独核算。通过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向居民供热的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应当根据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实际从居民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该经营企业采暖费总收入的比例确定免税收入比例。本条所述供暖期,是指当年下半年供暖开始至次年上半年供暖结束的期间。 

  6、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是否免征增值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7、企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8、纳税人提供机械设备租赁应缴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适用的税率是多少?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邮政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以下称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第八条规定:“应税服务,是指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邮政普遍服务、邮政特殊服务、其他邮政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第十三条规定:“增值税征收率为3%。”因此,纳税人提供机械设备租赁应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税率为17%,小规模纳税人的增收率为3%。 

  9、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申报纳税,季度销售额不足九万元,但其中一个月的月销售额超过三万元,是否免征增值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下同)的,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其中,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因此,按季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10、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是否有增值税的税收优惠?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3“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第一条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第(十四)款1.试点纳税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入,以及向国际运输承运人支付的国际运输费用,必须通过金融机构进行结算。2.试点纳税人为大陆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之间的货物运输提供的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参照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有关规定执行。3. 委托方索取发票的,试点纳税人应当就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入向委托方全额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4.本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执行。2013年8月1日至本规定发布之日前,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将专用发票追回后方可适用本规定。” 

文档附件

    稿源:新疆国税局  【关闭窗口】【打印】 发表评论
    友情链接:
邮编:830002 新ICP备09002910号 电话:0991-8811200
任何建议和意见请联系:admin@mail.xj-n-tax.gov.cn 建议采用IE6以上版本和1024x768以上分辨率浏览
Copyright 2004 All right reserved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C) 版权所有 承办和维护单位:税友软件集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