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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1月09日 10:59:32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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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州国家税务局行政执法依据

 

巴州国家税务局行政执法依据

 

1.行政执法主体:巴州国家税务局

 

单位名称

主体性质

管辖地域

执法职权

办公地址

法定代表人

巴州

国家税务局

法定行政机关

全州

税务行政许可、税务行政处罚、税务行政强制、税收征收管理、税务行政检查、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新疆库尔勒市塔指东路

安建华

 

接受委托组织

 

 

 

 

 

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法定派出机构

 

 

 

 

 

 

 

 

 

 

 

 

 

 

巴州国家税务局行政执法职权及依据

 

一、行政执法主体性质

(一)法定行政机关:巴州国家税务局

执法主体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条、第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

3、《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第十二条

4、《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

5、《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第二条

行政执法范围:负责执行国税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在巴州境内的执行。

二、行政执法职权及依据

(一)行政许可(地州一级只有监督权限,不受理具体许可事项)

(注:必须是经本级政府确认保留并向社会公布的行政许可事项)

1.行政许可事项及依据(共1项)

1)行政许可事项:防伪税控企业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适用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7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

许可受理机构:各县市纳税服务科

许可条件:新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防伪税控企业,可以在认定的同时申请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防伪税控企业已申请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的,可以根据生产经营实际情况的需要,提出变更最高开票限额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相关规定,对其申请受理、调查、许可。

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纳税人出示税务登记证(副本)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书》;2、《纳税人领购发票票种核定申请审批表》(表221131,一式一份)3、单笔销售业务、单台设备销售合同及其复印件和履行合同的证明材料。

办理时限:报送资料齐全、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受理。10个工作日办理。

收费依据及标准:免费

2.行政许可工作规程  申请→受理(各县市纳税服务科)→审查(税源管理)→决定(主管局领导)→送达(各县市纳税服务科)→公开(纳税服务科)→注销

3.监督方式:巴州国家税务局政策法规科 0996-2203027

4.行政许可过错责任

行政许可岗位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以追究相应的行政过错责任,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故意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故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9)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10)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行政处罚

1.行政处罚事项及依据(共60项)

1)违法行为: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适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①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②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③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④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⑤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  

2)违法行为:纳税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处罚种类: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适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①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②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③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④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⑤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

3)违法行为: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适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①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②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③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④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⑤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

4)违法行为: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处罚种类: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适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①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②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③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④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⑤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

5)违法行为: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处罚种类: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适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①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②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③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④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⑤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

6)违法行为: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提请吊销营业执照

适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7)违法行为: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罚种类:罚款

适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三款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8)违法行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适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9)违法行为: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适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0)违法行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处罚种类: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适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1)违法行为:纳税人偷税的。处罚种类:罚款

适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2)违法行为:扣缴义务人偷税的。处罚种类:罚款

适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3)违法行为:纳税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适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4)违法行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适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5)违法行为: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

处罚种类:罚款

适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16)违法行为: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

处罚种类:罚款

适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7)违法行为: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

处罚种类:罚款、停止出口退税权

适用依据:①《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在规定期间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

18)违法行为:纳税人抗税的。处罚种类:罚款

适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是抗税,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19)违法行为: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适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0)违法行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的。处罚种类: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适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1)违法行为: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

处罚种类:罚款

适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22)违法行为:纳税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适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3)违法行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适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4)违法行为:非法印制发票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适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非法印制发票的,由税务机关销毁非法印制的发票,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5)违法行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征管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

处罚种类:罚款

适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本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税务机关可以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

26)违法行为:扣缴义务人有《征管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

处罚种类:收缴发票或者停止发售发票

适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本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税务机关可以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

27)违法行为:纳税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纳税人存款账户,或者拒绝执行税务机关做出的冻结存款或者扣缴税款的决定,或者在接到税务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帮助纳税人转移存款,造成税款流失的。

处罚种类:罚款

适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或者拒绝执行税务机关做出的冻结存款或者扣缴税款的决定,或者在接到税务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存款,造成税款流失的,由税务机关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8)违法行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或者拒绝执行税务机关做出的冻结存款或者扣缴税款的决定,或者在接到税务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帮助扣缴义务人转移存款,造成税款流失的。

处罚种类:罚款

适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或者拒绝执行税务机关做出的冻结存款或者扣缴税款的决定,或者在接到税务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存款,造成税款流失的,由税务机关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9)违法行为: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适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30)违法行为: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适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一条规定:“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1)违法行为: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未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或者未按规定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适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二条规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未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或者未按规定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的,由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2)违法行为:为纳税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适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没收其违法所得外,可以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33)违法行为: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适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没收其违法所得外,可以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34)违法行为:纳税人拒绝代扣、代收税款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适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四条规定:“纳税人拒绝代扣、代收税款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由税务机关直接向纳税人追缴税款、滞纳金;纳税人拒不缴纳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35)违法行为: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有关情况时,有关单位拒绝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适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五条规定:“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有关情况时,有关单位拒绝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6)违法行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适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处罚:①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 ②拒绝或者阻止税务机关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③在检查期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资料的; ④有不依法接受税务检查的其他情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7)违法行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拒绝或者阻止税务机关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适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处罚:①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 ②拒绝或者阻止税务机关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③在检查期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资料的; ④有不依法接受税务检查的其他情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8)违法行为:在检查期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资料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适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处罚:①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 ②拒绝或者阻止税务机关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③在检查期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资料的; ④有不依法接受税务检查的其他情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9)违法行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不依法接受税务检查的其他情形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适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处罚:①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 ②拒绝或者阻止税务机关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③在检查期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资料的; ④有不依法接受税务检查的其他情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40)违法行为: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

处罚种类:罚款

适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规定:“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除由纳税人缴纳或者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外,对税务代理人处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41)违法行为: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适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拆本使用发票的; 扩大发票使用范围的; 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 ⑦跨规定区域开具发票的; ⑧未按照规定缴销发票的;⑨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

42)违法行为: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适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拆本使用发票的; 扩大发票使用范围的; 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 ⑦跨规定区域开具发票的; ⑧未按照规定缴销发票的;⑨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

43)违法行为: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适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拆本使用发票的; 扩大发票使用范围的; 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 ⑦跨规定区域开具发票的; ⑧未按照规定缴销发票的;⑨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

44)违法行为:拆本使用发票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适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拆本使用发票的; 扩大发票使用范围的; 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 ⑦跨规定区域开具发票的; ⑧未按照规定缴销发票的;⑨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

45)违法行为:扩大发票使用范围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适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拆本使用发票的; 扩大发票使用范围的; 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 ⑦跨规定区域开具发票的; ⑧未按照规定缴销发票的;⑨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

46)违法行为: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适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拆本使用发票的; 扩大发票使用范围的; 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 ⑦跨规定区域开具发票的; ⑧未按照规定缴销发票的;⑨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

47)违法行为:跨规定区域开具发票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适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拆本使用发票的; 扩大发票使用范围的; 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 ⑦跨规定区域开具发票的; ⑧未按照规定缴销发票的;⑨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

(48)违法行为:未按照规定缴销发票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适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拆本使用发票的; 扩大发票使用范围的; 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 ⑦跨规定区域开具发票的; ⑧未按照规定缴销发票的;⑨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

(49)违法行为: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适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拆本使用发票的; 扩大发票使用范围的; 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 ⑦跨规定区域开具发票的; ⑧未按照规定缴销发票的;⑨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

(50)违法行为:对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适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51)违法行为: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适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52)违法行为: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虚开发票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适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代开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53)违法行为:非法代开发票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适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代开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54)违法行为: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适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印制发票的企业,可以并处吊销发票准印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前款规定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55)违法行为: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适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①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

56)违法行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适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①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

57)违法行为: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适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58)违法行为:纳税人通过提供虚假的证明资料等手段,骗取税务登记证的

处罚种类:罚款

适用依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纳税人通过提供虚假的证明资料等手段,骗取税务登记证的,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涉嫌其他违法行为的,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59)违法行为:对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适用依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60)违法行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

处罚种类:收缴发票或者停止发售发票

适用依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税务机关可以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

 

2行政处罚工作规程

1)工作规范

纳税服务科综合服务岗负责处理前台在日常工作中发现的,事实清楚、情节轻微,不需外出调查的,对单位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的税务行政处罚案件的处理。税源管理岗负责处理在税源管理过程中发现、《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简易处罚标准内的违法违章行为;对处罚金额在1000元以下的一般程序案件,属纳税服务科发现的,授权综合服务岗进行处罚,属税源管理部门发现的,由税源管理岗调查,授权综合管理岗进行处罚;处罚金额在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一般程序案件,授权税源管理科科长审批后进行处罚;处罚金额在2000元以上的一般程序案件,由县级国税机关审批后进行处罚。

2)内部工作流程

一般程序:对不适用税务简易程序处理和没收违法所得的税务违法违章案件,根据部门安排,按照下列程序实施行政处罚:

1)税务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税务检查证》,说明事由。同时在综合征管系统中录入案违章案件登记(已产生案源的不再重复登记);

2)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可对纳税人进行不需外出的调查活动,制作《询问(调查)笔录》;

3)告知当事人做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制作《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税务文书送达回证》;

4)充分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并制作《陈述申辩笔录》,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证据,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证据成立的,予以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的申辩而加重处罚;

5)相关资料交领导审核审批;

6)根据审批结果,制作《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税务文书送达回证》,一份当场交付当事人签收、送达。通知当事人到征收岗位开具税票缴纳罚款。

3、监督方式

税收执法考核评议、税收执法检查、税收执法监察、效能管理考核。

4、行政处罚过错责任

行政处罚岗位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处罚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以追究相应的行政过错责任,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未按规定使用、填写执法文书的;

2)案件审理确认的事实不清楚,证据不确凿,定性不准确的;

3)未按规定进行税务违法举报案件处理的;

4)税务行政处罚未按规定履行告知程序的;

5)未按规定处理(罚)涉税违法行为的;

 

 

 

 

 

 

 

 

 

 

 

 

 

(三)行政强制

1.行政强制事项及依据(共2项)

1)税收保全措施

适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扣押后缴纳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扣押,并归还所扣押的商品、货物;扣押后仍不缴纳应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的商品、货物,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

(一)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二)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纳税人在前款规定的限期内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限期期满仍未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冻结的存款中扣缴税款,或者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的范围之内。”

2)强制执行措施

适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

A、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B、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前款所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之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税务机关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可以按照本法规定的批准权限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者强制执行措施。”

   2、行政强制工作规程

税收保全:接收法规科、纳税服务科转来建议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或者日常管理、检查中发现符合法律规定可以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层报县级局长审批后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税收强制执行:在日常管理、检查中发现符合法律规定可以采取税收强制措施的,层报县级局长审批后采取税收强制措施。

对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纳税人,应制作《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清单》或《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专用收据》、《冻结存款通知书》。纳税人在前款规定的限期内缴纳税款的,必须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并制作《解除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

1)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扣押后缴纳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扣押,并归还所扣押的商品、货物;扣押后仍不缴纳应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的商品、货物,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2)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

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A、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B、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纳税人在前款规定的限期内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限期期满仍未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冻结的存款中扣缴税款,或者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的范围之内。

3)纳税人在限期内已缴纳税款,税务机关未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纳税人的合法利益遭受损失的,税务机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规定的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的权力,不得由法定的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行使。

5)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必须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不得查封、扣押纳税人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

6)税务机关滥用职权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或者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不当,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担保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7)税务机关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可以按照本法规定的批准权限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者强制执行措施。

8)税务机关对单价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

9)纳税人在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后,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税款或者银行转回的完税凭证之日起1日内解除税收保全。

10)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重大案件需要延长的,应当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1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依法进行拍卖、变卖:

A、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后,限期期满仍未缴纳税款的;B、设置纳税担保后,限期期满仍未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的;C、逾期不按规定履行税务处理决定的;D、逾期不按规定履行复议决定的;E、逾期不按规定履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的;F、其他经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税款的;

1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本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3)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所称其他财产,包括纳税人的房地产、现金、有价证券等不动产和动产。机动车辆、金银饰品、古玩字画、豪华住宅或者一处以外的住房不属于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所称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

14)以拍卖、变卖收入抵缴未缴的税款、滞纳金和支付相关费用时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A、拍卖、变卖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拍卖变卖所发生的费用,包括扣押、查封活动中和拍卖或者变卖活动中发生的依法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费用,具体为:保管费、仓储费、运杂费、评估费、鉴定费、拍卖公告费、支付给变卖企业的手续费以及其他依法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费用。拍卖物品的买受人未按照约定领受拍卖物品的,由买受人支付自应领受拍卖财物之日起的保管费用。B、未缴的税款、滞纳金。C、罚款。下列情况可以用拍卖、变卖收入抵缴罚款:被执行人主动用拍卖、变卖收入抵缴罚款的;对价值超过应纳税额且不可分割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进行整体扣押、查封、拍卖,以拍卖收入抵缴未缴的税款、滞纳金时,连同罚款一并抵缴; 

从事生产经营的被执行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强制执行,抵缴罚款。

3、监督方式

税收执法考核评议、税收执法检查、税收执法监察、效能管理考核。

4、行政强制过错责任

行政强制岗位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强制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以追究相应的行政过错责任,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没有法定强制依据,实施行政强制的;

2)违反法定行政强制程序的;

3)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随意使用行政强制措施,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四)行政征收(共2

1、行政征收事项及依据

1)征收税款

适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条:“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各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分别进行征收管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或者协调,支持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依照法定税率计算税额,依法征收税款。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

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2)加收滞纳金

适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2、行政征收工作规程

税款征收是税务机关依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依法应纳税款或应解缴的税款通过不同方式征收入库的执法过程或活动。从纳税人角度看,税款征收的过程同时也是税款缴纳的过程。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按税法规定的期限及时足额缴纳应纳税款。

综合服务岗应当根据应缴税款形成的不同情况办理税款征收业务。

应缴税款包括申报、预缴(预收)、定期定额、核定征收、代扣代缴、委托代征、临时经营征收、稽查查补、行政处罚、审计决定、拍卖款、账外呆账清理等方式形成的应征税款。

3、监督方式

税收执法考核评议、税收执法检查、税收执法监察、效能管理考核。

4、行政征收过错责任

行政征收岗位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征收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以追究相应的行政过错责任,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收取税款、罚款、滞纳金、纳税保证金或发票保证金时,未按规定开具法定缴款凭证的;

2)混淆税款入库级次的;

3)违规提前征收和延缓征收税款的;

4)违规多征、少征税款的;

 

(五)行政确认(共1项)

行政确认事项:税务登记、扣缴义务人登记

适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领取扣缴税款登记证件;税务机关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可以只在其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不再发给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2、行政确认工作规程

税务登记工作程序及流程

1)发放、接收资料

申请人(单位或个人)申请办理设立登记,本岗应询问申请人是否已办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申请人出示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后,本岗审阅申请人出示的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根据申请人报告的实际生产经营地址,确定申请人生产经营地址是否属本局管辖区域内,不属于本局管辖的,告知申请人到有管辖权的税务机关办理;在本局辖区内从事生产经营的,根据申请人出示的证照类型向纳税人发放《税务登记表》、《纳税人税种登记表》,并要求申请人按照《税务登记表》填表说明所列的证件资料如实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所列证件资料,同时告知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的时限。

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填写《税务登记表(适用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

以下纳税人应当办理临时税务登记,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A、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

B、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

C、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

临时登记户领取正式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转办为正式税务登记。对临时税务登记证件到期的纳税户,税务机关经审核后,应当继续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2)审核

根据审核情况,分别处理:

A、审核纳税人附报资料是否齐全,《税务登记表》、《税务登记信息补录表》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印章是否齐全;审核纳税人《税务登记表》、《税务登记信息补录表》填写内容与附报资料是否一致,原件与复印件是否相符,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纳税人签章,核对后原件退还纳税人。

纸质资料不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B、资料审核符合填报要求的,按照纳税人识别号的编制规则在综合征管系统中正确录入纳税人识别号,系统自动检测纳税人的重复办证、逾期办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是否已存在非正常户记录等,系统提示存在上述情况的,按照下列要求分别处理:

纳税人重复办证,按照重新办理税务登记工作流程处理;纳税人逾期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审核录入登记受理信息后,通知纳税人到税务行政处罚岗接受处理。接受处理后,本岗向纳税人发放证件;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在系统中存在非正常走逃记录的,录入登记受理信息,暂不发放税务登记证,告知纳税人到被认定为非正常户的原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接收处理,处理后方可发放税务登记证。

3)收费及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资料审核符合设立登记规定的,本岗在税务登记表上加盖主管税务机关税务登记专用章、经办人签章,在综合征管系统中录入设立登记内容,向纳税人收取税务登记工本费并开具行政性收费专用收据交纳税人,制发《税务登记证》(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凭相关证件经审核无误后免交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免交登记证工本费应记录台账)。

办理临时税务登记证应当注明有效期限:领取临时营业执照的,临时税务登记期限按照临时营业执照确定;承包租赁经营的,临时税务登记的期限为承包租赁期;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临时税务登记的期限为合同规定的承包期。

临时税务登记转为税务登记的,应收回临时税务登记证件,发放税务登记证件,纳税人补填税务登记表。

扣缴义务人登记工作程序及流程: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不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税务机关核发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1)接收资料(2)审查申请资格(3)审核要求

A、查验纳税人出示证件是否有效。

B、证件资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扣缴义务登记表》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印章是否齐全;

C、审核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登记表》填写内容与附报资料是否一致,原件与复印件是否相符,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扣缴义务人签章,核对后原件返还纳税人;

D、纸质资料不全或者填写有误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E、依据纳税人提供的协议合同等审核是否属逾期办理扣缴登记,如逾期登记则进行违法违章处理后再办理登记事项。

4)核准、发放证件

资料审核符合规定的,核准纳税人的扣缴义务登记信息。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只在其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义务事项,在综合征管系统中核定其扣缴税种,不再发给扣缴税款登记证件;未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在综合征管系统录入扣缴税款登记信息,核发扣缴税款登记证件。对临时发生扣缴义务的扣缴义务人,不发扣缴税款登记证。

扣缴义务人识别号按照扣缴义务人所在地行政区域码加组织机构代码编制。

5)违章处理

本岗发现扣缴义务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办理扣缴登记的,通知扣缴义务人到税务行政处罚岗接受处理。接受处理后,办理扣缴税款登记事宜。

工作时限:符合扣缴税款登记条件的即时办理。

3、监督方式

税收执法考核评议、税收执法检查、税收执法监察、效能管理考核。

4、行政确认过错责任

行政确认岗位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确认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以追究相应的行政过错责任,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

2)未按规定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

 

 

 

(六)行政检查(共1项)

行政检查事项:税务检查

适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税务机关有权进行下列税务检查:

()检查纳税人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检查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

()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纳税人应纳税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检查扣缴义务人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经营情况;

()责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文件、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

()询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问题和情况;

()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托运、邮寄应纳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

()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税务机关在调查税收违法案件时,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税务机关查询所获得的资料,不得用于税收以外的用途。”

2、行政检查工作规程

1)对适用一般程序的税务违法违章案件,应由2名以上税务执法人员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至五十九条的规定进行检查。调查、检查的情况应制作调查报告及底稿。

2)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时,应向当事人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并填制《税务检查证出示证明》,由被检查人签字认可。

3)在收集证据时应做到证据形式符合法律要求、收集程序合法、证据内容客观真实,并与待证事实具有关联性。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税收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各类证据,应符合以下要求:

①收集的书证,是复制、复印件的,应由原件保存单位或个人在复制、复印件上写明原件出处,以及“此件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并加盖原件保存单位印章或个人的签字、押印;

②收集的物证,应当是当事人或当事人的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近亲属或者证人在场时取得的,并开具《提取证据专用收据》;

③收集的证人证言,应是证人本人用钢笔、毛笔书写或打印的材料,并有本人的签章或押印;证人没有书写能力请人代写、代打印的,可由代写、代打印人向本人宣读,本人认为无误的,应由代写人、代打印人写明“以上内容(或所述)全部属实”,并由本人及代写人共同签章、押印;也可以是调查、检查人员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录音、录像;

④收集的当事人陈述,可以是当事人直接提供的申辩、说明材料,并有当事人的印章或签章,或者是当事人口头陈述、调查、检查人员帮助记录,并经当事人签字认可的书面材料;

⑤利用录音、摄像、照相等手段取得的视听资料,应保持事实的原有性,不得进行拼接、剪辑等;

⑥鉴定结论必须是法定鉴定部门的鉴定人员依法作出的书面形式或法定格式的鉴定书,书面鉴定上应载明鉴定结论和得出鉴定结论的主要依据,并有鉴定人的签名和鉴定部门的公章;

⑦调查、检查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记录,必须有当事人或现场见证人的签名。

4)查明事实,核实证据后,将调查报告及其底稿和案卷材料转法规科审理。

5)接收法规科转来《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纳税人。

6)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并制作《陈述申辩笔录》,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证据,应当复核,将《陈述申辩笔录》转法规科。

7)接收法规科转来《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税务处理决定书》后,送达当事人。

8)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税务行政处理处罚决定的,启动税收保全和强制措施。

3、监督方式

税收执法考核评议、税收执法检查、税收执法监察、效能管理考核。

4、行政检查过错责任

行政检查岗位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检查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以追究相应的行政过错责任,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税务检查由1名执法人员进行检查的;

2)检查前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

3)未按规定制作陈述申辩笔录的;

4)未按规定送达执法文书的。

(七)其它具体行政行为及依据(共7项)

1、延期申报审批

适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七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

经核准延期办理前款规定的申报、报送事项的,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

2、延期缴纳税款审批

适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3、减免税审批

适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三条:“纳税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书面申请减税、免税。

减税、免税的申请须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减税、免税审查批准机关审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擅自作出的减税、免税决定无效,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

4、核定税款

适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帐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帐簿但未设置的;

(三)擅自销毁帐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帐簿,但帐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的具体程序和方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5、纳税申报方式审批

适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制度。经税务机关批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方式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

6、委托代征税款

适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九条:“除税务机关、税务人员以及经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委托的单位和人员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税款征收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税务机关根据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原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代征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并发给委托代征证书。受托单位和人员按照代征证书的要求,以税务机关的名义依法征收税款,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受托代征单位和人员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

7、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批

适用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

第一条:“有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以下简称“出口企业”)出口和代理出口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可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做销售后,凭有关凭证按月报送税务机关批准退还或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第二条、下列企业的货物特准退还或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一)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项目的货物;

(二)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用于对外修理修配的货物;

(三)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而收取外汇的货物;

(四)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采取国际招标方式由国内企业中标销售的机电产品、建筑材料;

(五)企业在国内采购并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的货物。

第三条、下列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一)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

(二)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

(三)卷烟;

(四)军品以及军队系统企业出口军需工厂生产或军需部门调拨的货物。

国家规定免税的货物不办理退税。

2、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工作规程

1)延期申报审批工作程序及流程

A、资料接收

接收综合审核岗提交的延期申报申请资料,按照规定审核延期申报申请;

B、审核

A)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通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正常申报,不办理延期申报业务:

a、当月申报期,有多个税种申报,一个税种已申报,说明纳税人有处理涉税事宜的能力,其他税种不办理延期申报业务。

b、纳税人其他涉税业务正常开展,如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抄税、认证业务正常进行,说明纳税人有处理涉税事宜的能力。

C、经实地检查等方式,确认纳税人能正常处理财税业务。

B)对无上述情形,符合延期申报规定的纳税人,本岗应告知纳税人下列事宜:

a、综合征管系统根据《征管法》的规定,系统中将申报的应缴税金与预缴税金之间的差额产生滞纳金。

b、纳税人在批准延期申报期间,因其正常的涉税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纳税申报义务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履行,综合征管系统系统强制停止其发票领购业务。

c、经批准延期申报的纳税人,必须按《征管法》规定预缴税款,不预缴税款不得批准延期申报,更不得采用零预缴方式。

C、报批

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延期申报申请审批表中签署审核意见,报主管领导审批。

经批准同意延期申报的,通知纳税人领取延期申报审批结果。

2)审核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工作程序及流程

A、资料接收

接收纳税人提交的延期缴纳税款申请资料,按照规定审核延期缴纳税款申请;

B、审核

对纳税人提出的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应对申请的时效性、完整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核;

C、审核结果的处理

对纳税人存在下列情况的,不予批准延期缴纳税款:

a、非特殊困难或虽有特殊困难但无相应证明材料的;

b、申请延期缴纳期限超过三个月或滚动申请同一笔延期缴纳税款的;

c、纳税人超过纳税期限提出申请的;

d、在同一年度内,纳税人已获批准延期缴纳税款到期但未入库的;

e、纳税人未提供当期银行资金证明,或虽提供当期资金证明但银行存款余额在扣除应付工资、社会保险费后大于延期缴纳税款的;

f、税务稽查查补的税款(含纳税评估、其他部门查处的税款)

g、按规定报送的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

根据纳税人提供的资料,经审核符合延期申报有关规定的,撰写调查报告,在《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表244102)中签署意见,报局长审批。

D、报批

经本局批准的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应于纳税申报期结束后2日内上报地州市国税局层报自治区国税局审批。

反馈 经自治区国税局批准的延期缴纳税款申请,本岗自接到上级机关返回的审批资料2日内通知纳税人领取《延期纳税通知书》,通知纳税人在批准的期限内缴纳应纳税款,并在已开具的税票上加盖“XXXX国家税务局免课XXXXXXXX日起至XXXXXXXX日滞纳金专用章”,免课滞纳金的起始日期按照纳税期限届满的次日填写,截止日期按照批准的延期缴纳税款审批表确定的最后日期填写。

E、后续管理

对已批准延期缴纳税款的由复核岗负责监控,对申请人资金情况进行跟踪,复核其应付工资和社会保险费是否已支付,是否已具备支付能力,如支付应付工资和社会保险费后有一定的支付能力,应通知申请人分期分批缴纳应纳税款,以确保延期缴纳的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延期缴纳税款入库的税收缴款书复印件由科长岗在入库后2日内以传真形式上报地州市局征管科(处);对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科长岗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关于欠税管理的规定做好后续管理工作,转税源管理岗进行催缴、停止发售发票、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等。

3)减免税审批工作程序及流程

税政科减免税管理岗接收纳税服务科转来《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及资料,全面审核纳税人是否具备增值税、所得税减免税资格,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审批备案。

4)退税审批工作程序及流程

接收纳税服务科转来《退(抵)税申请审批表》及资料,调查纳税人应退税款的理由、数额;全年应纳税总额;税款所属时期等项目。根据调查情况,制作调查报告。将《退(抵)税申请审批表》及资料、调查报告转税政科审核后报主管局长审批。

5)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核定程序及流程

A、接收纳税服务科转来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自行申报(申请变更)纳税定额表》(个体工商业户不主动申请的,不传递此表),税源管理岗实地调查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情况,按照不同行业(商业、工业生产及加工、修理修配)填制《个体工商户定额信息采集表》,根据《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核定方法核定定额,并计算应纳税额,填制《定额核定(调整)审批表》(单户)或《定期定额核定汇总审批表》(多户),提交主管税务机关领导审核;主管税务机关领导审核认定后将核定定额的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公示地点、范围、形式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公示期满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公示意见结果修改定额,并将核定情况报县以上(含县级)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县级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税源管理部门制作《核定定额通知书》或《未达起征点通知书》,将《核定定额通知书》送达纳税人执行,并辅导纳税人采取数据电文申报、邮寄申报、简易申报方式和分月汇总纳税申报等事项。最终确定的定额和应纳税额情况由主管税务机关在原公示范围内进行公布。

B、个体工商户在月末办理设立登记,定额核定程序于次月完成的,应当通知纳税人在次月申报期内自行申报,待定额核定后进行正常申报纳税。

C、一个定额执行期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D、定额核定方法:综合经营规模、经营区域、经营内容、行业特点、管理水平等因素,可以采用下列一种或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

a、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b、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

c、按照盘点库存情况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d、按照发票和相关凭据核定;

e、按照银行经营账户资金往来情况测算核定;

f、参照同类行业或类似行业中同规模、同区域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核定;

g、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E、未达到起征点的定期定额户月实际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在当期办理纳税申报;月实际销售额未达起征点的,当期不进行纳税申报,定期定额户在定额执行期结束后,应当以该定额执行期每月实际发生的销售额填写《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税纳税分月汇总申报表》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以下简称分月汇总申报)。分月汇总申报的申报期限为定额执行期结束后的30日内,申请注销的定期定额户应在注销时进行分月汇总申报。

分月汇总申报的月销售额超过定额的,按销售额计算缴纳税款;销售额低于定额的,按定额计算缴纳税款。

F、定期定额户对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有争议的,可以在接到《核定定额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重新核定定额申请,并提供足以说明其生产、经营真实情况的证据,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书面答复。定期定额户对核定定额有争议的也可以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直接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税源管理岗根据工作安排,实地核实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情况,根据核实情况提出定额是否调整的建议,将书面报告报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作出变更或不予变更核定定额的决定。不予变更的,下达《不予变更纳税定额通知书》;予以变更的,按照定额核定程序完成定额核定过程。

 6)纳税申报方式审批工作程序及流程

A、纳税人向纳税服务科综合管理岗送交纳税申报方式核定或取消的申请资料; B、综合管理岗受理、审阅申请资料;在征管软件中录入申请资料内容;审核纳税人申请资料,签署审核意见;同意认定的,制作认定的相关文书,并发给纳税人;不同意认定的,制作不予认定的相关文书,并发给纳税人。

 7)委托代征税款审批工作程序及流程

税务机关根据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原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代征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并发给委托代征证书。受托单位和人员按照代征证书的要求,以税务机关的名义依法征收税款,按时申报入库。

纳税人填报《委托代征税款报告表》,并提供以下资料:委托代征开具的合法凭证,《票款结报手册》。

税务机关审核、接收资料,符合条件的受理纳税人的申报,经系统录入申报信息。

纳税人按照所代征税种的申报期限办理。

8)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核工作程序及流程

A、预审 生产企业申报数据接到生产企业预申报电子数据,在排除计算机病毒感染的可能后,使用退税审核系统读入企业预申报数据进行预审,预审完毕后生成预审反馈信息,并将反馈信息返还企业。

B、受理生产企业申报  每月15日前受理生产企业正式申报数据和装订成册的退税资料。装订成册的退税资料包括:各类申报表,各类纸质原始凭证。

C、审核  经初步审核,企业报送的申报资料、电子申报数据及纸质凭证齐全,符合申报要求的,本岗受理企业当期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的申报,同时给企业出具回执,并对受理申报情况进行登记。对于申报资料、不符合申报要求的,应将申报资料退回企业,并要求企业在改正、补充资料后,在当期重新进行申报。

3、监督方式

税收执法考核评议、税收执法检查、税收执法监察、效能管理考核。

4、其他具体行政行为过错责任

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岗位工作人员在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以追究相应的行政过错责任,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未按规定办理政策性退税的;

2)延期申报未按规定核定预缴税款的;

3)未按规定受理和审批减免税申请的;

4)未按规定受理和审批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资格的;

5)未按规定受理、调查、审核、审批、办理出口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的;

6)未按规定审批延期缴纳税款的;

7)未按规定核定纳税人纳税定额的;

8)违规提前征收和延缓征收税款的;

 

 

 

 

 

三、行政执法职权的分解

(一)巴州国家税务局局长行政执法职权:统筹领导全局行政和税务行政执法工作。

(二)副局长行政执法职权:协助局长分管全局行政执法工作。

(三)巴州国家税务局机关各科(室)行政执法职权

1.直属稽查局行政执法岗位职权表

执法岗位

执法责任

工作规范和要求

责任人

主管领导

行政处罚

处理、执行

以法律规定行使

张仕民

张奇

行政强制

处理、执行

以法律规定行使

张仕民

张奇

税务检查

处理、执行

以法律规定行使

张仕民

张奇

……

 

 

 

 

 

 

 

 

 

 

四、行政执法评议考核

(一)评议考核主体:税务机关及税收执法人员。

(二)评议考核原则: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三)评议考核方法和程序:

采取内部考核和外部评议相结合的办法。成立考核评议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负责具体考核事宜,办公室拟定考核方案经批准后对内设机构实施考核评议。

内部考核评议程序:1、考核评议小组实施考核评议采取检查记录、查阅案卷、查阅电子文档、询问情况等方式。在考核过程中,制作《税收执法考核评议工作底稿》,工作底稿要写明被查科室名称、检查项目、存在问题、发现违规、违法问题的,写明行为的内容、时间、情节、证据的名称和出处等,并与被考核科室核对事实,由被考核科室负责人签字认可。2、考核结束后,各考核人员对查出的问题进行取证(有关过错行为的证据材料复印件等),听取被调查人及其所在单位或者部门的意见,确认后制作《执法过错调查报告》,报送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办公室,内容包括执法过错的事实、过错定性的分析、考核发现的问题以及应当承担执法过错责任的划分;3、执法考核评议办公室通报考核评议结果(重大问题提交考核评议领导小组审议),并按照《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追究程序制作追究决定,对应当承担执法过错责任的有关人员追究责任,责成有关单位限期整改。

外部评议程序:外部评议主要采取发放税收执法责任制评议表,设置意见箱、公开监督电话、邀请特邀监督员座谈会等方式进行。

(四)评议考核内容和标准

1、逾期申报:是否对逾期未申报的纳税人进行违法违章处理。

2、税款催缴:是否对逾期未缴纳税款的纳税人进行违法违章处理。

3、延期申报:(1)是否按规定审批延期申报;(2)是否按规定核定预缴税额。

4、延期缴纳税款:是否按规定审批延期缴纳税款。

5、税款征收:(1)是否违规多征、少征税款、提前征收、延缓征收;(2)是否混淆税款入库级次。

6、欠税管理:(1)是否对欠税进行了公告;(2)是否对欠税进行准确核算。

7、税务登记:(1)是否对逾期办理开业税务登记行为进行违法违章处理;(2)是否按规定办理注销税务登记;(3)是否按规定制作非正常户认定书;(4)是否按规定对非正常户进行公告。

8、发票管理:(1)是否按规定发售发票;(2)是否按规定停供发票;(3)是否按规定缴销发票;(4)是否按规定代开发票。

9、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1)是否将销售额超过小规模标准的纳税人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2)是否按规定认定、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10、税收优惠政策认定 是否按规定受理和审批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 11、减免税和所得税税前列支审批:是否按规定受理和审批减免税申请、税前扣除申请。

12、政策性退税审批:是否按规定受理、审批和办理政策性退税。

13、金税工程(1)是否进行重复认证;(2)是否按规定进行数据备份;(3)是否设置、修改金税卡时钟;(4)金税工程各系统企业信息的录入和变动是否及时准确;(5)认证不符或密文有误的发票是否及时扣留及时传递;(6)防伪税控的企业发行是否符合规定。

14、税务执行(1)是否按规定执行处理(罚)决定;(2)是否按规定实施税收保全、强制执行措施。

15、税务行政处罚听证(1)是否按规定受理行政处罚听证;(2)是否按规定程序组织行政处罚听证。

16、税务行政复议(1)是否按规定受理行政复议;(2)是否在规定的时限办理行政复议;(3)行政复议的决定是否合法、适当。

17、税务行政诉讼 是否按规定制定答辩状。

 

 

 

五、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

(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划分与承担

1、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按承担方式的不同分为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

2、税务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直接导致执法过错的发生或在共同执法过错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应承担主要责任。税务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错行为中起辅助或间接作用的承担次要责任;

3、因承办人的个人原因造成执法过错的,承担全部过错责任;承办人为两人或者两人以上的,根据过错责任大小分别承担主要责任、次要责任;  4、承办人的过错行为经过批准的,由承办人和批准人共同承担责任,批准人承担主要责任,承办人承担次要责任。承办人的过错行为经过审核后报经批准的,由批准人、审核人和承办人共同承担责任,审核人承担主要责任,批准人、承办人承担次要责任;

5、因承办人弄虚作假导致批准错误的,由承办人承担全部过错责任;

6、经复议维持的原处理决定产生的过错行为,由承办人和复议人员共同承担责任,其中复议人员承担主要责任,承办人承担次要责任;经复议撤销或者变更原处理决定导致的过错行为,由复议人员承担全部责任;

7、执法过错行为由集体研究决定的,由主要领导承担主要责任,其他责任人承担次要责任。

8、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追究税收执法过错行为人的责任:

1)因执行上级机关的答复、决定、命令、文件,导致执法过错的;

2)有其他不予追究的情节或者行为的。

9、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1)因所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不明确,导致执法过错的;

2)在集体研究中申明保留不同意见的;

3)因不可抗力导致执法过错的;

4)有正当理由不在岗并办理了工作移交手续的;

5)因系统考核取数不准确而反映的执法过错行为;

6)有其他不予追究的情节或者行为的。

(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承担方式:行政处理和经济惩戒。

(三)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分为行政处理和经济惩戒两种形式,行政

处理包括批评 、责令做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责令待岗、取消执法资格;经

济惩戒包括扣发奖金、岗位津贴。

(四)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程序

1、对执法过错行为的调查和对过错责任的初步定性由法规部门实施,相关部门共同参与。

2、法规部门在人工考核工作中应当根据掌握的税收执法过错线索,结合具体情况初步排查;对需要调查的,填制《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登记表》报经领导批准后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专案执法检查。

3、人工考核在实施调查前,应先向被调查单位和个人发送《税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调查通知书》,将有关事项和内容通知被调查单位和有关人员(事先通知有碍调查的除外),被调查单位和个人应予积极配合。调查取证时应做好证据的登录和有关人员的调查笔录,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4、人工考核调查结束后,调查人员应当制作《税收执法过错调查报告》,并听取被调查人及其所在单位或者部门的意见。  

5、法规部门将税收执法过错调查报告报本局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审理委员会会议审议,并根据会议决定作出处理。

6、对责任人实施税收执法过错追究决定的,由法规部门制作《执法过错行为责任追究决定书》,经主管法规的局长签发后向被追究人下达。

7、法规部门人工考核过错责任追究中发现应当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自开始调查之日起30日内调查核实完毕,重大复杂的应不超过60日。

8、执法过错行为处理后,法规部门应当在案件终结后60日内立卷、归档。

 

 

六、法律法规规章目录

(一)法律(8件)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01428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公布,200151日起施行)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3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同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12号公布,200811日起施行)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公布,2004年7月1施行)

4.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317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1996101日起施行)

5.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19994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六号公布,1999101日起施行)

6.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98944日第七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六号公布,1990101日起施行)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20104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九号公布,2010121日起施行)

8.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的决定(19931229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同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八号公布,19931229日起施行)

(二)行政法规(8件)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0297日国务院令第362号公布,20021015日起施行)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19931213日国务院令第134号发布,20081110日国务院令第538号修订并公布,200911日起施行)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7126日国务院令第512号公布,200811日起施行)

4.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20001022日国务院令第294号公布,200111日起施行)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19931213日国务院令第135号发布,20081110日国务院令第539号修订并公布,200911日起施行)

6.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101220日国务院令第587号修订并公布,201121日起施行)

7. 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1999930日国务院令第272号发布,2007720日国务院令第502号修改并公布,2007815日起施行)

8.《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2007 5 23 日国务院令 第 499 号发布,200781日起施行。)

(三)部门规章(8件)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1214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发布,201121日起施行)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08121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修订并公布,200911日起施行)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08121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1号修订并公布,200911日起施行)

4.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2010210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1号公布,201041日起施行)

5.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20031217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公布,200421日起施行)

6.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2006830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发布,200711日起施行)

7.欠税公告办法(试行)(20041010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号公布,200511日起施行)

8. 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2007419日,国家发改委、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3号公布,2007520日起施行)

 

 

 

                     巴州国家税务局

                     2013年6月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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