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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1月09日 10:59:32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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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州国家税务局 巴州地方税务局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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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地方税务局

 

 

2016年第2

 

 

现将《巴州国家税务局 巴州地方税务局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及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巴州国家税务局      巴州地方税务局

2016810      2016年8月10

巴州国家税务局 巴州地方税务局

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

 

【目的依据】第一条 为规范和监督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维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税务当事人(以下统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税务机关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全疆税收执法实际,制定本办法。

【适用主体】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州各级国税机关、地税机关。

【概念定义】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税务机关在法定行政处罚权范围内,对当事人税收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的权限。

【基本原则】第四条 各级税务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遵循合法、公正、公开、程序正当、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除法律依据和客观情况变化外,在事实、情节、性质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或者相似的情况下,给予基本相同的处理。

【首违不罚】第五条 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给予行政处罚,当事人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一事不二罚】第六条 当事人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不同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不同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罚款处罚规定,应当选择适用较重的条款作出处罚。

【组织领导】第七条各级税务机关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加强对本机关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组织领导,做好统筹协调工作。

各级税务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负责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规范、指导和监督工作。

【制度架构】第八条 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行裁量基准制度。

巴州国税局、巴州地税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执法实际,制定《巴州国税局 巴州地税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以下简称《裁量基准》,见附件),以明确税务行政处罚在具体执行中的裁量标准。《裁量基准》与本办法一并执行。

巴州国税局、巴州地税局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变化和执法实际,应对《裁量基准》适时评估、修订。

【基准内容】第九条 《裁量基准》适用的税务行政处罚权力事项范围包括:

(一) 税务登记类;

(二) 账簿、凭证管理类;

(三) 纳税申报类;

(四) 税款征收类;

(五) 税务检查类;

(六) 发票及票证管理类;

【适用要求】第十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综合税收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等情况,在《裁量基准》规定的幅度内,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或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集体审议】第十一条 对情节复杂、争议较大、处罚较重、影响较广或者拟减轻处罚的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经过集体审议决定。

【裁量标准】第十二条 税务机关可根据下列情形,认定税收违法行为的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

(一)当事人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配合税务机关查办案件的主动性;

(二)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发生次数;

(三)涉案发票、完税凭证等票证数量、金额;

(四)流失税款的规模;

(五)是否存在不可抗力因素;

(六)其他情形。

《裁量基准》根据违法行为的具体情节,将违法程度分为“轻微”、“较轻”、“一般”、“严重”档次,并明确相应的处罚标准。

纳税人的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按照有关规定移送公安机关。

【告知程序】第十三条 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严格履行告知义务,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税务行政相对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税务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陈述申辩】第十四条 各级税务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税务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的申辩而加重处罚。

【查明事实】第十五条 税务机关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或没有法定处罚依据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不予处罚】第十六条 当事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

(一)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从轻减轻处罚】第十七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税务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

从轻行政处罚,应当在法定行政处罚种类或者幅度以内处罚;减轻行政处罚,应当在法定行政处罚种类或者幅度以下处罚。

【引用要求】第十八条 税务机关制作行政处罚文书,应当引用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作为处罚依据,本办法和《裁量基准》不作为引用依据。

【说明理由】第十九条 执法人员应在行政处罚案卷中就适用《裁量基准》的理由进行说明。

【内部监督】第二十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通过执法督察、案卷评查等方式,对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进行监督。

【外部监督】第二十一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公开处罚依据和标准,按规定公开以本机关名义作出的已生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接受社会监督。

【责任落实】第二十二条 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不当,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其他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回避制度】第二十三条 税务机关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涉及法定回避情形的,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享有申请回避的权利。税务人员存在法定回避情形的,应当自行回避或由税务机关决定回避。

【强化执法协作】第二十四条 各级国税机关、地税机关应当强化执法协作,健全信息交换和执法合作机制,保证同一地区对基本相同的税收违法行为的税务行政处罚标准基本一致。

【信息化管理】第二十五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积极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管理,实现流程控制,规范裁量行为,减少执法风险。

【明确事项】第二十六条 除特别注明的外,《裁量基准》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数。《裁量基准》所称“逾期”是指超出《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期限。

【解释主体】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巴州国家税务局、巴州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执行时间】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及《裁量基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下发前各局自行制定的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制度办法一律废止。

《裁量基准》没有明确的处罚事项和处罚标准由国税局和地税局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附件:巴州国税局巴州地税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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